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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申請公告

承辦人: 電話:(02)7736-4841

申請助學金之學生,請加入「大同大學安心就學濟助LINE社群」:https://reurl.cc/Wrl4Ke
透過即時訊息的傳遞,定期提醒辦理各項助學措施的繳件期限及格式。
大同大學安心就學濟助LINE社群

申辦時間(例假日不上班)

112年9月11日至112年10月13日 下午5點止

申辦程序

  1. 請上本校「學生校園資訊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路徑:學務→弱勢助學計劃】。
  2. 列印「申請表」,並檢附「應繳驗文件」至課外活動組辦理。

申請資格及應繳驗文件

本校各學制學籍學生且有戶籍登記之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始可申請:

  1. 學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2萬元
    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請依申請時間內,檢附家庭應計人口之前一年度所得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3. 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5. 非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延畢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
  6. 未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或獎助學金。
    申請身分類別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學士班)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碩博士班) 應繳(驗)文件
    弱勢助學第一級
    (家庭年所得30萬以下)
    $20,000 $35,000

    1. 申請表。
    2. 111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學業總成績平均60分以上】。
    3. 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含詳細記事) 或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4. 學生
    父母離婚仍應列計,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應另繳交「
    主張家庭特殊因素切結書,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學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所得資格由學校彙報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計算方式如下:
    未成年未婚學生: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

    已成年未婚學生:學生本人+父母。
      
    已婚學生:學生本人+配偶。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學生本人。

    弱勢助學第二級
    (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至40萬以下)
    $27,000
    弱勢助學第三級
    (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至50萬以下)
    $22,000
    弱勢助學第四級
    (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至60萬以下)
    $17,000
    弱勢助學第五級
    (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至70萬以下)
    $12,000
    弱勢助學第六級
    (家庭年所得超過70萬至90萬以下)
    $15,000
    備註: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申辦須知

  1. 本計畫每學年僅申請1次(於當學年第1學期申請),每學年皆須重新辦理;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得申請本計畫之助學金。
  2. 未依時繳件或繳件資料不合格者,因無法將家庭成員資料送教育部查核所得,故無法受理申請。
  3. 應繳驗證件請務必攜帶完整,未帶齊、逾期未驗者視同放棄權益不予辦理。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 申請助學金如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詳細項目請參考下方文件列表。
  6. 第1學期申請審核通過者,於第2學期註冊前由學校直接扣減學雜費;若有餘額將另外撥入學生本人帳戶。
  7. 請務必於【學生資訊系統-教務-個人資料登錄-填寫本人帳戶資料,本校往來銀行為華南郵局,除以上兩家金融機構外,其他銀行需自行負擔每筆匯款手續費 30 元。
  8.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2) 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3) 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4) 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 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相關文件下載

download 主張家庭特殊因素切結書

download 申請資格之存款利息審核表

參考文件

大同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辦法

112學年度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

政府端相關法規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